公共安全行業推薦性標準《機動車駕駛人疲勞駕駛認定規則》(GA/T 2372—2026)將于2026年6月1日實施。針對近期駕駛人和媒體關心的問題,標準起草負責人接受了采訪。
制定《機動車駕駛人疲勞駕駛認定規則》的目的是為了準確判斷事故原因,規范交通事故中疲勞駕駛行為的調查認定工作。駕駛人在身體疲勞狀態下駕車時,容易出現視線模糊、精神恍惚、反應遲鈍甚至短暫睡眠,導致失去對車輛的控制能力,從而引發交通事故。但事發時是否處于疲勞狀態難以直接確認。因此,該標準主要應用于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環節,用于認定機動車駕駛人是否存在疲勞駕駛行為。
關于“客運機動車駕駛人在晚22:00至次日凌晨6:00連續駕駛超過2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,以及在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超過8小時應被認定為疲勞駕駛”的規定,依據的是《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》,適用于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及其經營活動中的駕駛員和車輛。這一規定并不適用于出租車和網約車等經營活動。
對于貨車駕駛人連續駕駛時間,《機動車駕駛人疲勞駕駛認定規則》沒有特別規定,而是遵循一般規定,即機動車駕駛人連續駕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情況,這與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第六十二條第七項的規定一致。




